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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峰与梁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梁兆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879号原告:王峰,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誉斌,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兆堂,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峰诉被告梁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誉斌、被告梁兆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计划于2015年4月8日前还清,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梁兆堂辩称,涉案借款属实。现因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谅解我的情况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借据各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8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中载明了借款计划于2015年4月8日前清还,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指模。因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还款。原告经追收未果,于2017年4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兆堂向原告王峰借款3500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据中对借款的利息并无约定,被告梁兆堂在原告起诉后仍拒不偿还本金,违法占用原告资金,应当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超过上述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兆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峰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和利息(利息以35000元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兆堂负担。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长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佘凯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