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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辛佳臻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腰张村村民委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腰张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佳臻,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腰张村腰张组,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腰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635号原告辛佳臻,女。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腰张村腰张组。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腰张组。负责人谭议评,系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腰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惠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