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99年生,汉族,学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66年生,汉族,司机,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黑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