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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99年生,汉族,学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66年生,汉族,司机,住黑山县。上列当事人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黑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