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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2365号原告:石某甲,女,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济南舜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庞某乙,男,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青岛线路巡护所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光岭,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某甲与被告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甲、被告庞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光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庞某乙离婚;2、依法判决原、被告之子庞某某由被告庞某乙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庞某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被告染上酗酒的恶习,并达到了酒精依赖二级的程度。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经常酒后对原告进行欧打殴打,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无法忍受这种身心折磨,选择了自杀,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自杀未成。原告也曾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但原告的自杀和警察对被告的教导都未能让被告改掉恶习,被告酒后仍然对原告进行打骂,双方也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体会不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夫妻间无法沟通、彼此积怨、感情日益淡薄,现无和好的可能,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庞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虽然好喝酒,但没有达到酒精依赖的程度。原、被告虽然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被告绝没有打原告,不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所以,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石某甲与被告庞某乙于1999年7月份左右相识,于2000年8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石某甲于2008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庞某某,现在济南市育新小学三年级就读。原、被告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陈述被告庞某乙自孩子出生以后,染上酗酒的习惯,酒后回家闹事,甚至动手欧打殴打原告。2016年10月,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欧打殴打,原告曾服用大量不知名的药物,后到医院洗胃抢救。被告承认喝酒的事实,但不认可经常、多次欧打殴打过原告。2016年10月份,确实是动手打过原告,但事出有因,是因为发现了原告与其他人有多次开房、婚内出轨的情况,并当庭提交了电话详单、开房记录、短信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原告石某甲不予认可,称是和一个很要好的男同事开玩笑,但认可短信的内容。原告石某甲认为与被告庞某乙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被告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与被告庞某乙系自由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经过了近三年多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证实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被告婚后经历了近五年的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说明双方感情较为稳定。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没能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并无原则性问题,且这些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石某甲与其他男性朋友接触和交流时,不注意方式、方法,又没有给被告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对此,原告石某甲是有一定过错的,但被告庞某乙的处理方式也欠妥,不应当对原告石某甲进行欧打殴打,另外被告也应当改掉经常酗酒的毛病。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做到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矛盾多从对方、家庭、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石某甲主张与被告庞某乙的感情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石某甲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故对原告石某甲要求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庞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