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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邓玉英与左仲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英,左仲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179号原告:邓玉英,女,1955年10月5日生,住广西全州县。被告:左仲仟,男,1943年7月18日生,住广西全州县。原告邓玉英诉被告左仲仟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邓玉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玉英诉被告左仲仟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英撤回对被告左仲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邓玉英负担。审 判 长  唐金福人民陪审员  杨连茂人民陪审员  王利平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登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