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颜金双;颜金里;杨开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金双,颜金里,杨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颜金双,男,1965年12月10日生,住施甸县。被执行人:颜金里,男,1963年1月20日生,住施甸县由。被执行人:杨开强,男,1978年6月21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金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金里、杨开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并调查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另查明,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会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