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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赖义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义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财保2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才富,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培斜村新村路玖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57********。被申请人:赖义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才富与被申请人赖义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闽08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赖义明名下的银行存款44415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才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才富与被申请人赖义明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赖义明名下的银行存款4441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才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64元,由申请人华才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