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谨、刘萍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谨,刘萍花,周红文,曾智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谨,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麻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萍花,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智利,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松,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瑾、刘萍花为与被上诉人周红文、曾智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萍花、何瑾预交的二审费2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超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上诉人何瑾、刘萍花与被上诉人周红文、曾智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发回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本案一审中周红文明确表示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而你院裁判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依该案由进行裁判,适用的亦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法律,程序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