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曾广均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均,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761号原告:曾广均,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胡涛,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均与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广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广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广均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 彬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