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晓华、李培培等与李书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李培培,李书奎,宋国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694号原告:张晓华,女,1955年8月10日生,回族,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李培培,女,1997年5月2日生,回族,户籍地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女,1955年8月10日生,回族,户籍地同上。被告:李书奎,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宋国强,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晓华、李培培与被告李书奎、宋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2017年5月18日,原告张晓华、李培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晓华、李培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晓华、李培培负担。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王 艺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