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茂元与厦门盛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元,厦门盛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947号原告:田茂元,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厦门盛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田茂元与被告厦门盛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田茂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茂元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田茂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国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