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海龙、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龙,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73号申请人赵海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法定代表人吴道君。申请人赵海龙与被申请人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海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价值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王全金以其名下地产一处(胶国用、号)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全金名下位于泉州路西侧、西五里堆村南(胶国用号)地产一处。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