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子慧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子慧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子慧,女,1990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西省弋阳县人,家住弋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05月1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3月10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子慧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0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玮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子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04月08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吕子慧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从弋阳县地税局内右转弯驶出到方志敏大道时与从弋阳县国道口往弋阳县城南方向行驶由汪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搭载陈某)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三轮车驾驶人汪某受伤,乘车人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于2016年05月1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子慧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1、被告人吕子慧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告人吕子慧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2、被害人陈某家属对被告人吕子慧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3、在庭审中,被告人吕子慧当庭提交弋阳县中医院疾病诊断书证明其已怀孕。2017年04月13日本院委托弋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吕子慧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如被告人吕子慧被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同意将其纳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子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子慧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子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子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子慧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子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显蕴人民陪审员 江 云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