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4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463号之一原告:王某,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余铭恩,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汉,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勇,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勇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灵芝书 记 员 周颖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