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史书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书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朗盛商贸有限公司,高学娟,孟庆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书艳,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罗兰花园6号楼1-4层(永安道219号)。主要负责人:游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桢博,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超,男,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天津朗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工业园鹏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高学娟,总经理。原审被告:高学娟,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孟庆宏,男,1975年11月12日,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上诉人史书艳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审被告天津朗盛商贸有限公司、高学娟、孟庆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书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史书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书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2元,减半收取10646元,由上诉人史书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