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程高与韩军、卢红梅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高,韩军,卢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程高,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韩军,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卢红梅,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高与被执行人韩军、卢红梅债权一案中,程高于2017年5月18日以其与韩军达成还款协议、韩军已归还借款5000元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722民初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小兵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黄前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