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与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宋继宗,李成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17号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6-203。代表人:彭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生,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重光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伯红。被告: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西陈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忠义。被告:宋继宗,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成义,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与被告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科斯威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宋继宗、李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锐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