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付俊慧与被告左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慧,左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823号原告:付俊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被告:左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慧与被告左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案外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