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保民、王乃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民,王乃慎,孙保民,王乃慎,孙保民,王乃慎,孙保民,王乃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孙保民,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王乃慎,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保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乃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已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涉及的款项已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已收到和解所确定的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4582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