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桑炜与胡林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炜,胡林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桑炜,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胡林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林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林孟在中国银行0000018422738566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