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志水与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水,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351号原告胡志水,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代理人包文宗,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可训,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云明。委托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胡志水诉被告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志水负担。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