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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东华、王秀真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华,王秀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特16号申请人:张东华,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人:王秀真,女,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人张东华、王秀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东华、王秀真称,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张中存系两申请人次子,张中存于十年前去广东打工,至今音讯全无。要求宣告张中存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中存,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首羡镇便集村7组443号,系申请人张东华、王秀真的次子。张中存于农历二零零七年正月初六去广东打工,自同年9月起,家人就无法与其联系,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东华、王秀真宣告张中存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中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中存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东华、王秀真提供的丰县首羡镇便集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本院调取的丰县公安局首羡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张中存下落不明。申请人张东华、王秀真提交宣告失踪申请时,张中存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后,张中存仍然下落不明,应当从法律上宣告张中存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中存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张东华、王秀真为失踪人张中存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孙太阳人民陪审员  高家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