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好家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好家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68号原告: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奕蔓,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好家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原告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好家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好家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佳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