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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赵某2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某,赵某2,张某,赵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2(曾用名赵桂兰),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斌,海安县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某,女,195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审第三人:赵某1。法定代理人:赵某2,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系赵某1之母。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2、原审第三人张某、赵某1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不合法,开庭审理时未见到除审判长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二)原一、二审判决对于杜运念真正的死因未能查清。(三)再审申请人未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对于车子系因得知被申请人已将两轮摩托送与杜运亮才放弃的,现赵某2反悔,再审申请人还是有权要的。钻石系杜运念拾到,再审申请人几次表明献给国家,如国家不要,则赵某2是不当得利,再审申请人还是要的。(四)要求撤销(2014)安开民初字第439号的民事调解书。我不同意赵某2得赔偿金。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赵某2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张某、赵某1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杜某所提出的二审审理中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经查,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本案,但再审申请人杜某未到庭。同年11月14日,二审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二审在程序上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杜某认为其子杜运念之死系赵某2虐待所致,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杜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对113500元予以继承,原一、二审针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杜某主张杜运念生前有10万元积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所作出的(2014)安开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履行,杜某在本案中要求撤销该调解书,本院不予理涉。综上,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顾春晖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