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拥军、柏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拥军,柏唐,严方,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拥军,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唐,男,1977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审被告:严方,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审被告:严元,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上列二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拥军因与被上诉人柏唐、原审被告严方、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拥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生斌审判员 唐克洪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