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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长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560号原告邵长永,男,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顺道,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宗明,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邵长永诉被告孙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邵长永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宗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