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现岗与马志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岗,马志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683号原告马现岗,男,194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马志岗,男,195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岗与被告马志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马现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现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现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现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