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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长松与王子明、谢爱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松,王子明,谢爱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松,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侯树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子明,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谢爱喜,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松与被执行人王子明、谢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长松与被执行人王子明、谢爱喜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子明、谢爱喜已于2017年4月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长松本息13400元,协议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月底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