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长松与王子明、谢爱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松,王子明,谢爱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松,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侯树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子明,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谢爱喜,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松与被执行人王子明、谢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长松与被执行人王子明、谢爱喜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子明、谢爱喜已于2017年4月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长松本息13400元,协议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月底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