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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张战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战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战备,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张战备信用卡纠纷一案,(2016)陕0103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957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佳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