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8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洁武与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武,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永国,王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629号原告:刘洁武,男,汉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龙,吉林衡丰(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58-7号。法定代表人:苗颖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百平,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薛永国,男,汉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亓凤国,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晓,男,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代理人:王德源,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洁武诉被告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薛永国、王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洁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武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0.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元6995.43元,由原告刘洁武负担。审 判 长 李相根审 判 员 邱艳红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