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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康。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相胜。成都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952元及利息,执行费2914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8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依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