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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金库与马社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库,马社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919号原告:张金库,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乡司官寨村司官寨队**号。被告:马社军,男,成年人,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寺里田村赵咀队。原告张金库与被告马社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张金库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马社军已将所欠劳务工资归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库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库负担,退付原告张金库25元。审判员常喜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侯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