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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树军与于那仁朝格图、吴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军,于那仁朝格图,吴布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702号原告:王树军,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于那仁朝格图,男,5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布和,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树军与被告于那仁朝格图、吴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