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婷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2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楠,男,系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婷婷,女,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9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由赵婷婷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实用不当。2015年3月赵婷婷(时任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一职)在我处分期购买了案件诉争车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赵婷婷付清购车款的事实错误,赵婷婷并没有向中港公司付清车款,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可能。在提车后赵婷婷与车德利公司签订了《委托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豫A×××××车辆进行资产管理,现该合同原件在赵婷婷控制之下,并且拒不提交。另,案外人陈冬持有一份与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汽车和赁合同一份。中港公司多次联系陈冬提供该书证以方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而陈冬一方则要求我方无条件返还车辆才愿意提供。车辆出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赵婷婷与我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并且车德利公司因经营不善,涉嫌非法集资一事致使该分期车辆有极大的灭失风险,有损我公司和赵婷婷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依约将车辆收回。2、一审判决使中港公司自身权益保障困难,同时也浪费了诉讼司法资源。中港公司是经营信誉良好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担保贷款时,早己向贷款银行缴纳了保证金作为担保,赵婷婷将车辆出租的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其正常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作为对抗中港公司收车的理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赵婷婷辩称:1、涉案汽车是赵婷婷在中港公司所购,在交完30%的首付以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从银行贷款70%,所贷款项已经交付给了中港公司。中港公司当庭也承认赵婷婷已将全部购车款交给了中港公司,中港公司已经把汽车交付给了赵婷婷,双方车辆买卖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赵婷婷取得车辆所有权。中港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取得取回权也就无从谈起。赵婷婷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保留所有权的行为至多为反担保行为,而保留所有权为物的担保,是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这种物的担保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是不合法的,其实质是让与担保,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是不合法的。因此,赵婷婷购买车辆已经付清车辆款项,并已实际占有该车辆,对该车辆有完全所有权。中港公司主张的保留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其收车行为是对赵婷婷车辆所有权的侵害,应当返还车辆。2、中港公司收车行为没有依据,赵婷婷不存在违约行为,中港公司无权收车。赵婷婷购买汽车以后,每月按时还款,不存在任何一期逾期行为,也不存在使用车辆对其权利存在任何的损害风险,中港公司收车没有依据。而中港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赵婷婷将车辆租给陈冬的说法,赵婷婷不知情,并且陈冬是否租赁该车辆均不能成为中港公司去收车辆的正当理由。因此中港公司以赵婷婷违约为由擅自收车,侵犯了赵婷婷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中港公司同赵婷婷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中港公司为多次使用而制作的格式合同,其中大部分条款明显排除赵婷婷权利,加重赵婷婷的义务,且未有提示,是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综上,赵婷婷认为中港公司上诉理由牵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中港公司的上诉。赵婷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港公司返还赵婷婷所有的车辆(车型:大众牌帕萨特;车牌号:豫A×××××)并保证车辆的完整及正常使用;2、判令中港公司赔偿赵婷婷车辆收回期间损失55000元;(参照郑州同等车辆租金价格5000元/月计算,自2015年7月30日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后期租金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车辆之日止);3、判令中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婷婷于该案开庭后撤回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1日,赵婷婷(乙方)与中港公司(甲方)签订《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购车合同》),附《购车人特别声明》、《车辆交接书》、《账户管理和服务协议》、《购车人车辆评估、转卖委托授权书》。《购车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大众牌汽车SUV71810FJ汽车一辆,计208800元销售给乙方,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申请贷款;乙方首付款为车辆价格的30%,计人民币62800元,剩余146000元由乙方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为保证乙方债务的履行,乙方只有在全部还清贷款机构贷款本息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车辆所有权才转移乙方,在此之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车辆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甲方对于车辆的所有权,不因甲方同意将乙方或第三方在车管所登记为车主而发生改变;当乙方发生擅自将车辆转让、出租等情形时,甲方有权行使取回权,收回车辆。2015年3月20日,赵婷婷付清购车款208800元。中港公司亦认可赵婷婷按期支付了购车款,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2015年3月24日,该车登记在赵婷婷名下,车牌号码豫A×××××。2015年7月3日,中港公司以赵婷婷擅自将车辆出租给他人违约为由,将赵婷婷所购的上述车辆拖走。一审法院认为,该案赵婷婷与中港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大众牌汽车SUV71810FJ汽车一辆,赵婷婷已按约定付清购车款、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并将该车登记在赵婷婷名下,车牌号码豫A×××××。赵婷婷、中港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虽然对车辆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及若赵婷婷发生擅自将车辆转让、出租等情形时,中港公司有权行使取回权,收回车辆作出了约定,但依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赵婷婷已将购车款全部付清,故中港公司以赵婷婷违约为由将赵婷婷所购买的车辆取回,该院不予支持,赵婷婷主张中港公司返还车辆,该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赵婷婷要求中港公司返还的车辆完整及可正常使用,因车辆由中港公司拖走至今已一年有余,车辆状况不明,若赵婷婷认为中港公司返还的车辆有损坏,可另行向中港公司主张赔偿。中港公司申请追加陈冬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称赵婷婷将车辆出租给陈冬违约,因无论赵婷婷是否将车辆出租他人,均不能成为中港公司取回车辆的正当理由,该案不再将陈冬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A×××××号大众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VCZ6A41EN186193,发动机号V95175)返还原告张婷婷。二、驳回原告赵婷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赵婷婷负担1222元,被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778元。二审中中港公司提交如下:1、《合同书》;2、承租人杨文栓身份证复印件;3、收据;4、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5、郑州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即工商查询信息;6、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联系信息。拟证明赵婷婷时任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管及股东,诉争车辆被违法出租给杨文全,构成违约。赵婷婷针对中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有异议,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新的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中港公司与赵婷婷签订的《购车合同》等,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在双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赵婷婷如期履行了还款义务,客观上未出现中港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即使出现赵婷婷擅自出租案涉车辆的情形,存在违约的事实,中港公司也应当采取较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中港公司自收回案涉车辆至今已经22个月了,未对车辆做出适当的处理,而赵婷婷未中断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审判决中港公司将案涉车辆返还赵婷婷并无不当,中港公司称其不返还赵婷婷案涉车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中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