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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郝赞艮与李庆艳、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赞艮,李庆艳,张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690号原告郝赞艮,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中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艳,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乡距城堡村1区*排*号。委托代理人刘建旺,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梅,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郝赞艮诉被告李庆艳、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赞艮撤回对被告李庆艳、张梅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