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祖培诉被告曹正昊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祖培,曹正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272号原告:孙祖培。(已到庭)被告:曹正昊。在本院审理原告孙祖培诉被告曹正昊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祖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昭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