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祖培诉被告曹正昊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祖培,曹正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272号原告:孙祖培。(已到庭)被告:曹正昊。在本院审理原告孙祖培诉被告曹正昊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祖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昭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