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2路(西)1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非侵权责任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应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诉上诉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给其提供的电梯中安置“木马”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形成诉讼,系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宝鸡市渭滨区,故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梁审判员 刘 宏审判员 李红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