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金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旺,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金旺因家庭矛盾迁怒他人,驾车在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金三角批发市场附近无故将被害人赵某1驾驶的车辆逼停后,对被害人赵某1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赵某1倒地时手腕受伤。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李金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赵某1左腕舟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金旺犯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李金旺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李金旺因家庭矛盾迁怒他人,驾车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金三角批发市场附近将被害人赵某1驾驶的车辆逼停后,对被害人赵某1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赵某1倒地时左手手腕受伤。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李金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赵某1左腕舟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李金旺获得了被害人赵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被李金旺殴打致伤的事实及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李金旺。2.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张某1的证言,证实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金旺,被告人李金旺辨认出被害人赵某1。4.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5.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1左腕舟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6.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金旺的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9.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李金旺获得了被害人赵某1的谅解。10.被告人李金旺的供述,证实其对被害人赵某1进行殴打的起因、经过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金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振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