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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03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潘某,男,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05月01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龙大高速公路南行光明路段时与路中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潘某抓获归案。经对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强制抽血检验,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72mg/100ml。被告人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潘某已向深圳龙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隔离栏损失人民币1475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