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伍秀文与者红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秀文,者红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493号原告:伍秀文,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香水镇园子村*组,住宁夏泾源县。被告:者红星,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西苑路广电局家属院,住宁夏泾源县。原告伍秀文与被告者红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伍秀文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和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秀文负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拜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