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月燕与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燕,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864号原告:周月燕,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世纪花园中易大厦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1096549Y。法定代表人:孙秀森,总经理。原告周月燕诉被告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禾嘉酒店投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月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嘉酒店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月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新徽柏晶假日广场B幢302室房屋交还原告;2、被告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庭审时,周月燕明确其诉请的恢复原状为将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新徽柏晶假日广场B幢大楼大门打开,将堆放在该大楼内部的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和其他杂物搬离。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新徽柏晶假日广场公寓委托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进行经营管理,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每年租金1元。现租期已到,原告发现被告对房屋的装修工程已经烂尾,现场混乱不堪,施工器材四处堆放,原告要求被告交还房屋并恢复原状,被告不予理睬。禾嘉酒店投资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3日,周月燕与与禾嘉酒店投资公司签订新徽柏晶假日广场公寓委托租赁合同,约定由禾嘉酒店投资公司代理对周月燕所有的新徽柏晶假日广场B幢302室房屋的使用权、租赁权进行经营管理,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1元。现双方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未订立新的合同,禾嘉酒店投资公司未将房屋交还给周月燕,且该房屋所在的B幢大楼的大门被锁,内部堆放了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和其他杂物。以上事实有新徽柏晶假日广场公寓委托租赁合同及开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周月燕将房屋委托禾嘉酒店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现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重新订立合同,禾嘉酒店投资公司应将房屋交还周月燕,因该房屋所在B幢大楼的大门被锁,内部堆放了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和其他杂物,已经影响了周月燕对房屋的使用,应在交还房屋时将大门打开,将内部堆放的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和其他杂物搬离,周月燕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禾嘉酒店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新徽柏晶假日广场B幢302室的房屋交还原告周月燕,并将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新徽柏晶假日广场B幢大楼大门打开,将堆放在该大楼内部的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和其他杂物搬离。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青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