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向太兵候长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侯长翠,向太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687号原告:陈荣华,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侯长翠,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太兵,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与被告侯长翠、向太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陈荣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荣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