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瀚与隋立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瀚,隋立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904号原告:王瀚,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隋立昌,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瀚诉被告隋立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瀚负担。审判员  楚腾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