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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天明申请宣告杨成萍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天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民特1号申请人:杨天明,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人杨天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天明称,申请宣告杨成萍死亡。事实和理由:杨天明与杨成萍系母子关系,杨成萍于2009年3月20日走失,后由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的(2011)永民特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失踪,至今仍无下落,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成萍,女,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南五组三委,原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南五组三委,系申请人杨天明的母亲。下落不明人杨成萍于2009年3月20日外出后下落不明,并由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的(2011)永民特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失踪。申请人杨天明申请宣告杨成萍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杨成萍丈夫于1994年1月24日死亡,其夫妻双方的唯一子女为杨天明。本院认为,杨成萍于2009年3月20日下落不明的事实有永吉县口前镇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为证,且其已由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的(2011)永民特字第9号民事判决宣告失踪,其下落不明至今已达七年,被法院判决宣告为失踪人至今亦近六年。据以上事实,杨天明作为其唯一子女,有权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已逾一年,至今仍无音讯,故本院应宣告杨成萍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成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琪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