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学与被告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学,孙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435号原告:李国学被告:孙志强原告李国学与被告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志强给付欠款13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孙志强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9日,被告孙志强经案外人李金叶介绍从原告李国学处借款1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因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2016年12月30日被告孙志强向原告李国学出具借据1份,将利息计入本金,合计欠款13900元,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清欠款。因被告孙志强逾期未偿还欠款,故诉至本院。被告孙志强辩称,欠原告李国学本金及利息合计13900元属实,但因暂无偿还能力,请求原告李国学同意其延期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孙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孙志强向原告李国学借款逾期未支付本金及利息,该事实有原告李国学提供的被告孙志强出具的借据、证人李金叶当庭证言及本院依法调取的对被告孙志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孙志强逾期未偿还借款,且未与原告李国学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孙志强要求延期付款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志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国学借款13900元。如果被告孙志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4元由被告孙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