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宫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宫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990号原告:尹某甲,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乙,女,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被告:宫某甲,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住磐石市。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宫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乙,被告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某甲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宫某甲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尹某甲与丈夫共生育两名男孩,长子宫某甲、次子宫某乙,现宫某乙已下落不明,1996年尹某甲离婚。现尹某甲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生活来源,故要求宫某甲给付赡养费。宫某甲辩称:我承担不了那么多,每月只能承担二三百元。双方均未提供证据。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尹某甲与前夫宫某丙共生育两名男孩,长子宫某甲、次子宫某乙,宫某乙已有两年与家里失去联系。2015年8月,尹某甲患脑血栓,治疗后生活在养老院,每月费用为800.00元。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尹某甲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且除每年1,800.00元左右的低保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尹某甲每月存在必然发生的养老费800.00元,因此,其要求宫某甲承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宫某甲每年给付尹某甲赡养费6,00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分别于每年的6月18日、1月18日给付半年赡养费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宫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