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贺苏维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苏维,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16号原告:贺苏维,女,汉族。被告:李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苏维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苏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苏维撤回对被告李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25.5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