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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贺苏维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苏维,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16号原告:贺苏维,女,汉族。被告:李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苏维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苏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苏维撤回对被告李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25.5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