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督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华与被申请人XX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华,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3民督55号申请人:雷华,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雷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雷华称,被申请人XX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1月5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5年5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上述借款,被申请人承诺在2015年5月28日偿还。借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被申请人XX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5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雷华借款本息153000元。申请费1120元,由被申请人XX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