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田国庆与刘常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庆,刘常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829号原告:田国庆,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张子健,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常宇,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甘中达,经理。委托代理人:路红刚,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国庆与被告刘常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需要等待同一事故另一伤者田立新起诉,共同分割×××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