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单凤霞、徐会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凤霞,徐会新,廉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凤霞,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泽宏,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华,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会新,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景强,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廉加胜,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上诉人单凤霞因与被上诉人徐会新、原审第三人廉加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单凤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贵梅审 判 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平平 搜索“”